当前位置: 首页 > 政务公开 >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
索引号: 014309316/2025-00024 信息分类: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, 公安、安全、司法,公安,司法,其他,决定
发布机构: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: 2025-04-10
文号: 〔2025〕灌南行复第15号 关键字:
内容概述: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〔2025〕灌南行复第15号 申请人:王某。被申请人:灌南县财政局,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行政集中办公区。第三人: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,住所地: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65号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2日…

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

浏览次数:  字体:[ ]

灌南县人民政府

行政复议决定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5〕灌南行复第15

 

申请人:王某

被申请人:灌南县财政局,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行政集中办公区。

第三人: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: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65号。

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12日作出的《关于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意见书》不服,于2025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本机关于2025210日依法予以受理。审理期间,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,现本案已审理终结。

申请人请求:撤销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《关于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意见书》,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奖励金损失人民币5万元、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。      

申请人称: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《履行职责申请书》,要求查处第三人会计违法等行为、责令第三人改正、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。2024年12月12日,被申请人作出《关于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意见书》。被申请人称没有发现第三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。被申请人作出的四条答复不符合事实、不合法,理由不成立,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错误。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,给申请人造成奖励金损失,给申请人造成精神损失,被申请人应当赔偿。被申请人行为违法,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。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。

申请人提供的证据:

1.履行职责申请书

2.《关于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意见书》

3.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。

被申请人称:2024年11月14日,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,查处第三人会计违法等行为、责令第三人改正、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。收到申请人《履行职责申请书》后,被申请人安排专人进行检查、实地调查,调阅会计账册,查看预决算公开数据、一卡通平台等,未发现申请人提出的会计违法等行为2024年12月12日书面答复申请人

被申请人认为,经检查、调查后,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,虽然书面答复意见书未标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但这是法律规定救济途径且申请人已经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,并没有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。

申请人提供的证据:

1. 财政检查通知书

2. 检查现场照片。

第三人称: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关于依法行职责事项的答复意见书》认定事实清楚,符合法律规定,第三人不存在会计违法行为。

经审理查明:2024年11月24日,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第三人会计违法等行为、责令第三人改正、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。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《履行职责申请书》后,安排专人进行检查,到实地调查,调阅会计账册,查看预决算公开数据、一卡通平台等,未发现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会计违法等行为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2日申请人作出《关于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意见书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不服,于2025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

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。

本机关认为: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》第第一款规定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(以下简称财政部门)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(以下统称监督对象)涉及财政、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的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”《灌南县财政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:“县财政局…主要职责是:(十五)依法管理全县会计工作。”依据上述规定,被申请人作为灌南县的财政部门,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会计违法法定职责。

 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财政监督工作,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。被申请人在日常监管中,未发现第三人存在会计违法等行为。在收到申请人《履行职责申请书》后,又安排专人进行检查、实地调查未发现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会计违法等行为,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。

《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,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,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,不得推诿、搪塞。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,应当当场协调解决。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,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。法律、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本案中,被申请人于2024年1124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,于2024年1212日作出回复,符合上述规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本机关决定:

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212日作出的《关于依法履职事项的答复意见书》。

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